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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94年08月19 15:54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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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名称: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英文名称:china development  institute,缩写为:cdi。总部设在中国深圳市。
第二条  综合开发研究院是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全国性的综合性、民间性、自主性、开放性、公益性、非盈利的政策研究和咨询机构。由国内的知名学者、专家、企业家、社会活动家自愿联合组成。
第三条  综合开发研究院的宗旨和基本任务是: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扩大国际间的学术交流和经济技术合作,自主、求实地开展各项研究咨询活动,为深圳市服务,为全国服务。
第四条  综合开发研究院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法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积极与国内国外有关组织开展学术交流、研究咨询、经济技术贸易合作的活动,开展多种经营开发活动。

二、研究和咨询范围
第五条  综合开发研究院的研究和咨询范围有:
(一)中国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等领域的战略、规划、对策研究和咨询;
(二)世界经济、科技、贸易等领域的发展趋势和动向,及其对中国的影响的研究和咨询;
(三)外国经济体制、经济法规、企业管理、政府宏观调控、国际经贸合作等领域的理论、经验和政策的研究;
(四)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的经济、技术、金融、贸易、法规、政策等方面的状况及其与大陆相应领域的比较研究和咨询;
(五)深圳等经济特区、沿海、沿边开放城市和地区、内地开放城市的发展战略规划、对外开放政策、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等领域的研究和咨询;
(六)现代市场经济中证券交易、期货和期权交易、企业产权交易、外汇交易、房地产交易等领域的研究咨询;
(七)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集团和跨国公司的组织与经营管理、企业质量管理、政府对企业的管理、政府宏观调控等领域的研究和咨询;
(八)高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和商品化、市场化、国际化的研究和咨询;
(九)与经济技术、社会发展相联系的社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问题的研究和咨询;
(十)其他。

三、业务活动
第六条  综合开发研究院的主要业务活动是:
(一)根据国家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自立研究课题,撰写研究报告,主动向中央和地方政府提供政策建议,向社会发布研究成果;
(二)承接国内国外政府机构、企业社团、研究机构及其他组织委托的研究咨询项目;
(三)向国内、国外的客户提供专题调查报告和信息资料;
(四)承担国内、国外企业常年的经济和法律顾问;
(五)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委托,主持或参与重大经济、科技战略和发展规划以及发展项目的论证,以综合开发研究院的名义出具论证报告;
(六)与国内和国际相应机构建立学术交流关系,开展合作研究、国际会议研讨、学者互访等学术活动;
(七)与综合开发研究院的理事和全国的专家学者建立广泛的联系,组织他们参加综合开发研究院的课题研究和学术活动;
(八)与出国留学人员建立广泛的联系,为他们回国从事学术考察、交流和研究提供方便条件,吸引他们进行合作研究,传播国外的有益经验;
(九)与全国重点大学、研究机构和深圳市政府建立固定的合作关系,吸引博士研究生参加综合开发研究院和深圳市课题研究;

四、组织机构
第七条  理事会是综合开发研究院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国内知名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和社会活动家组成。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决定综合开发研究院的方针、任务和发展规划;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综合开发研究院的章程;
(四)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
(五)聘请顾问和名誉理事。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批准,可提前或逾期召开。
第八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其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三)审议和批准综合开发研究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议和批准综合开发研究院研究机构、职能机构、企业和事业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研究院分支机构的设置和撤销;
(五)审议和批准综合开发研究院的学术研究计划;
(六)审议和批准综合开发研究院的基本建设方案;
(七)审议和批准综合开发研究院的财务预决算;
(八)审议和批准综合开发研究院的重要规章制度;
(九)任免综合开发研究院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和部门正职负责人;
(十)提出增补理事、副理事长和聘请顾问的建议;
(十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

第九条  理事长是综合开发研究院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综合开发研究院,并承担民事责任。对内主持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理事长可临时委托法定代表人,但需出具法人代表委托书。
第十条  综合开发研究院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研究院的日常工作。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任免。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长的职权是: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决定的事项;
(二)领导和管理研究院总部各研究机构、职能机构、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经常务理事会授权,领导管理分支机构的工作;
(三)对院属研究机构、职能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聘任、解聘、管理、监督、考核和奖惩;
(四)组织和落实全院的重大学术活动;
(五)主持和管理全院的基本建设和财务工作;
(六)主持和管理全院的行政后勤工作;
(七)制定和实施全院的各项管理制度;
(八)组织实施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综合开发研究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综合开发研究院学术部为学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学术委员会职权是:
一、研究和制定年度学术研究计划;
二、组织重大研究项目的实施;
三、组织重要研究成果的论证和评审;
四、组织重大的学术研讨会和学术交流;
五、对取得重大研究成果的研究人员进行奖励和表彰;
六、对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进行推荐。

五、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综合开发研究院采取聘任制、特约制、客座制等形式,从国内外延聘专门人才从事本院的各项研究、咨询工作。
(一)综合开发研究院内部实行全员聘任制;
(二)综合开发研究院的理事、国内专家学者可以特约形式参加研究院的课题研究,按研究院有关规定给以报酬;
(三)受聘来院从事学术研究的我国留学人员,港、澳、台学者及其他外国学者,经双方协商,签订合约,报酬从优,来去自由。
第十三条  综合开发研究院的地产和房产以及由院、所出资和合资举办的企业、事业统属于院的资产,由院部设立的职能机构统一进行有效管理;资产收益纳入院的财务收入。
第十四条  设在全国的综合开发研究院的分支机构,须经当地政府批准,并在有关机关注册登记,实行当地有关部门与研究院双重领导,以当地有关部门为主的领导体制。

六、经费
第十五条  综合开发研究院经费来源有:
(一)政府给予的资助;
(二)企业给予的资助;
(三)社团和个人的资助;
(四)综合开发研究院的有偿研究和咨询服务收入;
(五)综合开发研究院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交的收入和其他开发项目的收入;
(六)综合开发研究院基金的收入;
(七)国外的资助。

七、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属于常务理事会。

 (1994年8月19日于包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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