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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章程(修订案,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院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以下简称本院),英文名称:china development institute,英文缩写cdi,又称中国脑库。

住所:中国广东省 深圳市银湖路金湖一街cdi大厦。

第四条 本院是经国务院同意建立,立足深圳、面向全国的综合性、民间性、公共服务型的政策研究和咨询机构。

第五条 本院的宗旨和基本任务是: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扩大国际间学术交流和经济技术合作,自主、求实地开展各项研究咨询活动,为深圳市服务,为全国服务。

第六条 本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行小机构大网络的运行机制和新型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章 业务活动

第七条 本院的主要业务活动是:

(一)根据国家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自立研究课题,撰写研究报告,主动向中央和地方政府提供政策建议,向社会发布研究成果;

(二)承接国内国外政府机构、企业社团、研究机构及其他组织委托的研究咨询项目,提供研究咨询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题调查报告和信息资料;

(三)担任国内外企业和机构的常年经济顾问、法律顾问;

(四)根据委托,主持或参与重大经济、科技战略和发展规划以及发展项目的论证,出具论证报告;

(五)与国内外相应机构建立学术交流关系,开展合作研究、国际会议研讨、学者互访等学术活动;

(六)与国内外著名大学及有关机构合作,开展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训;

(七)编辑出版发行反映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动态、理论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学术活动以及本院研究成果、政策建议的公开刊物、内部刊物和英文刊物;

(八)在国际互联网上设立信息交流的网站,宣传本院的研究活动和研究成果,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为本院的研究人员提供广泛的信息服务;

(九)策划、编导、制作与本院主业务相关的专题影视作品;

(十)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独立或合作兴办与本院业务发展相关的咨询企业。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八条 理事会是本院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国内知名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和社会活动家组成。

第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决定本院的方针、任务和发展规划;

(二)审议和通过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批准本院章程、基金会章程;

(四)选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

(五)决定院长、副院长、学术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聘请顾问和名誉理事;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召开理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成员。遇有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提前或逾期召开。

第四章 常务理事会

第十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三个月召开一次。遇有重大、紧急事项,经理事长提议即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二)修改本院章程,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审议和批准本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审议和批准本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议和批准本院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六)审议和批准本院的重大财务事项;

(七)审议和批准本院分支机构的设置和撤销;

(八)提出院长、副院长人选提请理事会决定,或提出免除院长、副院长职务的建议提请理事会决定,对院长、副院长进行管理、监督、考核和奖惩;

(九)提出学术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提请理事会决定,或提出免除任职的建议提请理事会决定;

(十)提出增补、调整理事、副理事长和聘请顾问的建议;(十一)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召开常务理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成员。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常务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常务理事会也可以通讯方式表达意见、形成决议。

第五章 院务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本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为本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院长、副院长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院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主持本院的日常工作,包括研究咨询及其他业务工作,行政、人事、财务、后勤等工作;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本院年度工作计划;

(四)拟定本院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实施基本制度的具体规章;

(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和调整内部机构及下属机构,并对院长助理、内部机构和下属机构负责人进行聘任、解聘、管理、监督、考核和奖惩;

(六)聘请特约研究员、客座研究员;

(七)提出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八)提出增设、撤销分支机构的建议;

(九)本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院长主持召开院长办公会对本院的日常工作进行决策和管理。

第十九条 为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院务公开,本院设立院务会。院务会由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部门负责人和主要研究骨干组成,由院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 院务会对本院发展规划、重大业务方向、年度工作计划、主要机构设置、重大人事任免、财务预算、分配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进行讨论和质询。

第二十一条 院长及院长办公会在重大事项上的决策,应当充分听取和参考院务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本院成立院职工代表会。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六章 学术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本院设立学术评审委员会,其职责为:

(一)负责制订本院学术职务的任免条例,并进行有关评审工作;

(二)负责制订本院研究成果奖励条例,并进行有关评奖工作;

(三)负责本院拟聘请的特约研究员、客座研究员等的评审工作;

(四)负责“马洪调查研究优秀成果奖”及其他奖项的评审工作;

(五)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术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五条 建立由国内外知名专家、资深学者组成的专家网络,聘请他们参与课题项目和重大研究咨询成果的评审、论证。

第七章 基 金

第二十六条 本院设立综合开发研究基金,由积极支持本院发展的企业、机构和个人出资建立。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的职能是通过对基金进行资本运作或委托理财等方式,以增值的收入,用于资助本院的学术研究、学术交流活动和奖励优秀研究成果等。

第二十八条 基金的管理模式、运作方式及资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等,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另行制订。

第八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院实行全员聘任制、岗位目标责任制、全成本核算制及与绩效相挂钩的分配制度。

第三十条 本院以特约制、客座制等方式,从国内外延聘专门人才从事本院的各项研究、咨询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院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第三十二条 本院的房产物业以及由院独资举办的企业、事业统属于院的资产,资产收益纳入院的财务收入;本院与其他单位或企业合资举办的企业,院按照出资比例获得应有的产权和资产收益。

第三十三条 院长对常务理事会实行定期工作报告制度。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院长应当以书面报告的方式向常务理事会成员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对院长及院长办公会执行理事会决议、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情况,以及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院务公开等情况进行考核及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院设在外地的分支机构,须在当地有关机关注册登记,实行财务独立核算、自收自支。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综合开发研究院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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