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各地2022年统计公报陆续公布,全国一线城市和重要省会城市金融业表现尤为突出,金融业增加值增速普遍高于gdp整体增速。与此同时,各地政府制定产业规划和行动计划,均将金融业增加值及占gdp比重提升,作为衡量经济发展成效的主要指标和考核任务。然而,如何解释各大城市金融业集体“狂飙”原因,如何合理设定金融业增加值及占gdp比重目标,如何避免“金融过度”或“金融抑制”阻滞实体经济发展两难处境,这就要厘清金融业增加值统计核算方法,用统一口径和客观数据,解析金融行业构成、变化成因及发展趋势。
一、金融业增加值统计核算方法介绍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金融业涉及j门类所有活动,即货币金融服务、保险业、资本市场服务、其他金融业4个行业大类;金融业增加值核算分为普查年度核算、一般年度核算和季度核算,其中季度核算在季后15日左右开展,年度核算在次年年底开展。
普查年度核算。普查年度核算利用各行业财务报表汇总数据,采用收入法进行核算,其计算公式为:货币金融服务、保险业、资本市场服务、其他金融业增加值=劳动者报酬 生产税净额 固定资产折旧 营业盈余。由于不同行业统计报表之间存在差异,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的核算方法略有不同,比如货币金融服务营业盈余由营业利润加上资产减值损失及业务管理费,扣减投资收益及公允价值变动等项目后得出,而资本市场服务营业盈余由营业利润扣减投资收益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得到。收入法核算得到的是金融业现价增加值,采用单缩减法计算不变价增加值,缩减指数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与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的加权平均数。
一般年度核算。一般年度核算在普查年度核算的基础上,利用各行业财务报表数据,采用收入法进行核算,先核算金融业现价增加值,再按照缩减指数核算不变价增加值。其计算公式为:货币金融服务、其他金融业现价增加值=(上年度核定增加值-上年研发活动增加值)×职工工资、营业税金及附加与本年折旧三项支出之和的年度增速 研发活动增加值;保险业计算方法大致相同,只是职工工资、营业税金及附加、本年折旧须加上投资收益;资本市场服务现价增加值按照各地区证券交易额的全国占比乘以全国资本市场服务增加值得出。国家统计部门通常于第二年下半年形成并公布上一年金融业增加值的核定数。
季度核算。季度核算是在年度核算结果的基础上,先参照相关指标增速推算金融业现价增加值,再按照缩减指数核算不变价增加值。货币金融服务、保险业、资本市场服务和其他金融业现价增加值增速,分别由人民币存贷款余额、保费收入、证券交易量和人民币贷款余额增速乘以对应的国家换算系数得出。其中,人民币存贷款余额增速根据人民银行分地区人民币存款、贷款余额增速加权平均进行计算,权重采用人民币存款、贷款余额分别占该地区人民币存贷款余额比重得出;保费收入增速来自银保监会分地区保费收入资料;证券交易量增速来自证监会分地区证券交易额资料,若某地区期货交易量占资本市场服务比重较大,可用期货交易量做适当补充;其他金融业增加值季度核算采用人民银行分地区人民币贷款余额增速作为基础指标。
图 2022年金融业增加值规模前十城市情况数据来源:各城市2022年统计公报或经济运行情况
二、关于金融业增加值统计核算的几点思考
金融业相对其他行业极其特殊,既是实体经济的要素支持部门,也是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构成,兼具强宏观调控和监管导向、强市场化资源配置方向等多重属性,重大事权在中央监管部门及地方派出机构,主要资源在金融机构尤其是全国性金融机构,需从多个层面予以探析:
从中央层面看,(1)我国以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系结构决定了金融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偏高,金融机构通过大量借贷或投资产生持续性收入,相对于作为中介机构服务企业发债、上市等直接融资,可在金融部门创造和衍生更多经济增加值。(2)长期以来,由于银行信贷投放主要流向国有企业或房地产部门,相对挤占了民营及中小微企业可获得金融资源,即便金融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偏高,也无法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3)当前,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持续深化,大力发展和畅通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增加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先进制造、民营小微等特定领域资金投放,将让金融业增长步调与实体经济不断趋近,提升金融业增加值“含金量”,形成实体经济与金融部门更加良性互动循环。
从地方层面看,(1)全国一线城市及重要省会城市金融业增加值相对gdp取得更快增长,除了经济建设和产业发展需求扩张的拉动作用,也要考虑到“总量 结构”财政货币政策靠前发力,对扩大投资和存贷款规模的外溢效应。(2)金融业适度超前发展可为地方实体经济提供充裕资金支持,发挥资金中介、交易渠道、价值发现、风险管理等服务功能,但也不宜过度偏离实体经济需求,特别是为达到短期目标拉动存贷款增长,对经济基本面长期而言并无益处。(3)金融总部企业相较于分支机构,由于纳入更多营业盈余、员工薪酬、上缴税收、研发投入等核算项目,可为地方gdp分成带来更多增量,因而各地政府设定金融业增加值及占gdp比重目标也要依据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布局情况。
从技术层面看,(1)金融业增加值主要以收入法进行统计核算,更多反映金融供给端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不能代表金融部门是否匹配或满足实体经济需求端情况,适合作为观察各地经济结构或金融产业发展指标,不能作为评价金融发展水平尤其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唯一标准。(2)国家统计部门对金融业增加值季度核算,除了采取统一国家换算系数,提高地区之间、地区与国家之间数据的可比性,也不断扩充和完善各行业增加值速算指标的纳统范围,尽可能减少速算指标不能反映相应部门全部业态变化带来的数据偏差。(3)由于普查年度核算数据是后续五年金融业增加值年度和季度统计核算的基数起点,普查年度核算金融业增加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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